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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微信朋友圈集赞营销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3-09-17 09:28:14
基层反映:微信朋友圈集赞营销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全文共1286字)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微信朋友圈集赞营销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日,新华网、新浪网等多家媒体曝光微信“集赞换礼”频现消费侵权的问题。集赞营销行为是指商家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的一种新兴营销方式。商家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向微信粉丝推送相关商品信息,开展集赞有礼的活动,粉丝只要根据商家要求,集够相应的赞数,便可到商家指定地点兑换礼品或换购相应商品。然而,当用户在辛辛苦苦集够赞数之后,有的商家却以“商品已发完”、“预约已满”为借口不兑现承诺、变相随意更改服务、随意删除广告内容,更有甚者,通过微信网购骗取钱财,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对微信朋友圈集赞营销行为进行监管,值得工商部门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广告行为定性难。微信朋友圈中包含了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商家在集赞营销活动中,多要求参与者“分享此活动微信内容到朋友圈”,其实用户每一次转发,都是无偿地帮商家做广告。同时,集赞营销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在推送过程中难以界定其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广告行为。

二是消费者维权难。由于微信的私密性,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仅好友可见,未相互关注的买家无法看到其他买家的评论,商家甚至可以删掉买家的差评。此外,商家真实信息缺失、收款后是否发货、售后服务能否保障等不确定因素都增加了消费风险。同时,由于微信朋友圈是基于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费圈,在买卖过程中,往往没有确定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相当于处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空地带,一旦出现纠纷,维权会很困难。而且微信平台设计本身缺乏相应的销售申诉体系,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投诉求助也比较困难。

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网络商业活动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针对的仍然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信点赞、微信交易等类似行为还无法纳入其中,难以适用。同时,由于微信账号的虚拟性、临时性等特点,微信平台营销商也不可能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手续,反而可以随意删除其发布的信息,这给工商监管带来困难。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议建立微信实名制,逐步探索微信实名申请、实名管理模式。在强化用户隐私保密的基础上,工商机关等相关部门可通过授权查询用户资料,从源头上提高对微信营销行为的监管效能。同时,将微信广告纳入日常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微信广告标识制,要求所有微信广告必须表明“广告”二字,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二是广泛宣传,畅通维权渠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消费维权投诉渠道等法律常识,及时提醒微信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拓宽对违法微信营销行为的投诉渠道。加强与微信平台营销商的联系,尝试设置专用于投诉举报的微信账户,用户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可以一键转发进行投诉。并鼓励网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多种举报途径进行举报。

三是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建议重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司法解释,把微信营销行为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微信营销违法行为的范围及界定标准,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问题,并对微信广告行为做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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