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居民房屋改建规划工作交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场镇居民自有房屋的改扩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19号)、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 〕25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 〕113号)和 市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府〔 〕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场镇居民房屋改扩建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改扩建审批范围
场镇居民申请自有房屋改扩建,需持有效房地产权证,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审核符合规划的,可以办理改扩建审批。凡涉及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调整为商住用地的,按渝府发〔〕119号文件关于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类型规定,不得办理“划转出”和改扩建审批。
二、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凡原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用地的,申请危房改建并保持原建筑面积不变的,可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变;申请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经规划部门审核符合规划的,按协议方式先行办理划转出,按渝国土房管发〔 〕255号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严格限定场镇居民改扩建建设规模
在改扩建审批中严格按照单户不超过300平方米,多户联建不超过 平方米进行管控审批。
四、严格控制改扩建新占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为严格落实招拍挂制度,促使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原则上不予审批场镇居民扩建新占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各镇街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实施场镇规划,涉及小面积国有边角用地,经区规划局认可不能单独开发建设,且需纳入居民改建一起建设的,可通过公示程序协议出让,该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
五、进一步明确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划转出”增加建筑面积按规划许可面积减房屋产权证确权面积计算;原属协议出让土地的,按规划许可面积减原出让合同面积计算,如原出让合同未明确面积的`,以规划许可面积减房屋产权证确权面积计算。
六、调整改扩建审批中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一)“划转出”仍按申请用地时区政府公布的对应土地用途级别出让金标准和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乘积的结果作为应实缴的土地出让金,商业、居住容积率不足1.5的按1.5计算,超过的据实计算。
(二)改扩建审批中新增建筑规模的,按照申报时区政府公布的对应土地级别综合楼面价标准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补交土地出让综合价款。目前按 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区 年度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国有土地出让价款综合楼面地价标准的通知》( 府发( )79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涉及新占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基准地价、基础价格和对应土地级别综合楼面价标准计算的土地价款高者,作为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